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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共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水利部、环保部印发的《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实施方案》,省委、省政府印发的《四川省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实施方案》,按照县委、县政府印发的《甘洛乡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的部署和要求,确保2017年底全面建立河长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验收工作须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逐级验收的原则。
接受验收的地区应当据实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全面、真实、按时提供相关资料,积极配合验收工作,凡出现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须严肃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情节严重的进行全乡通报。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乡级对各村全面建立河长制工作的验收,验收按照自下而上自查、自上而下整体验收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 验收工作由乡河长办公室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乡河长制办公室承担、乡河长办公室成员单位配合。
第四条 验收对象为各村两委河长制工作完成情况。
第五条 按照“工作方案到位、组织体系和责任落实到位、相关制度和政策措施到位、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到位”的基本要求,乡级验收内容主要包括河长制工作方案制定情况,河长制工作制度建立情况,村级河长开展巡河情况、河长制工作督促检查、宣传发动与信息报送及其它工作开展情况等。
考核实行评分制,满分为100分,70分以下为不合格,70分—79分为合格,80分—89分为良好,90分以上为优秀。
第六条 验收分为自查、验收、审定。
(一)于2017年l2月15日前完成对所辖村委级全面建立河长制工作的验收,并将乡级全面建立河长制工作验收自查报告、自查评分表报县河长制办公室。
(二)乡河长办公室于2017年12月20日前完成对各村委全面建立河长制工作的验收。
(三)验收结果提交乡河长办公室主任审定。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验收为不合格:
1、工作方案未全部印发的; 2、未开展巡河并认真填写台账的; 3、河道治理未达到一定标准,河道环境较差的。
(五)验收不合格的,应整改到位后重新申请验收。 第七条 验收采取听取工作汇报、查阅资料、抽查现场、问题质询、收集和听取公众意见等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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