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 打印本稿 复制网址 |
为保护石海乡域饮用水源地环境,指导应急抢险,有效预防、及时控制、排除隐患,使水源处于可控状态,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饮用水水源安全事件造成的损害,保障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一、应急预案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石海乡区域内发生影响饮用水源的严重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 二、工作原则 饮用水源污染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统筹安排、分工协作,长效管理、落实责任的基本原则,即乡域饮用水源保护管理工作由乡人民政府负总责,各职能部门各负其职。 三、组织指挥体系 乡政府成立饮用水源应急处理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指挥全乡饮用水源污染的处置工作。 发生一般或较大饮用水源安全事故时,由本乡指挥部负责指挥应急处理和组织调查。 发生重特大饮用水源安全事故时,应由本乡指挥部及发生地所在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环境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乡政府建立全乡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乡长任指挥长,分管环保的班子成员、学校校长任副指挥长,各村和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于乡应急办,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传达指挥部的指令,负责召集协调各应急处理专业组统一行动,及时了解和掌握事故处理进展情况,负责组织对外发布事故的各种信息。 四、影响集中饮用水源安全的报告 (一)发生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后致使饮用水源安全得不到保证时,事故发生单位或业主必须立即向乡卫生部门或乡政府办公室和乡环境保护办公室报告,乡政府相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人赶到现场和相关人员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接到环境污染报告与破坏事故报告的部门应及时动员受到污染威胁的居民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强行组织疏散。 (二)凡属重大或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的24小时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三)事故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经济损失数额、人员受害情况,事故发生单位或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五、突发污染饮用水源安全事故应急处理 (一)发生集中饮用水源安全危险时,相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上报指挥部,由指挥部决定启动并组织实施应急预案;按指挥机构的指令实施事故处理。 (二)指挥部下设9个专业组,各有关部门和专业组必须按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作出应急处理,完成各专业组的任务: 1.环境污染现场处置专业组:由乡环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现场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2.现场保卫警戒组:武装部人员组成,主要负责现场警戒,维护治安秩序疏散撤离险区人员和实施重要财产的抢救工作。 3.卫生医疗救护专业组:由卫生院及就近医院等单位专业人员组成,负责抢救受伤人员,保障医疗器械、血液和药品的供给。 4.交通运输保障组:由乡交管办等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组成。负责运输车辆的组织和现场专业人员、设备的运送;保障道路的畅通,确保应急车辆及时到达事故现场,必要时对道路依法采取道路交通管制等措施。 5.基础设施保障组:由乡相关人员组成,保障事故处理现场的供电、供水和通讯畅通。 6.后勤物资保障组:由党政办、民政、财政等组成,主要负责提供抢险救援所需的资金、物质装备,负责参加救援人员的生活保障。 7.事故善后处理组:由乡指挥部、乡信访办负责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8.事故调查组:由司法所、乡信访办组成,负责调查事故原因以及可能引发的中长期环境影响,提出应对措施,拟定调查报告,提出对事故的初步处理意见。 9.宣传报告组:由乡文广站人员组成,统一报道饮用水源安全事故处理工作情况。 (三)应急处理措施 1.先期处置 对本辖区内发生的饮用水源污染事件,无论级别高低、规模大小、损害轻重,乡政府都必须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先期处置,防止事故的进一步扩大,减少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并迅速向区应急指挥中心报告。 2.应急处置 乡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领导组在接到饮用水源污染事件报告后,无论级别高低、规模大小,都要迅速通知相关水厂关闭污染水源,接通备用水源,同时根据污染程度、预警级别,确定部分用水较大企业暂停生产用水,确保乡村(社区)居民正常供水和饮用水安全。 3.后期处置 在对饮用水源污染事件进行应急处置的同时,要迅速采取措施,对需要进行救济救助的,及时组织救济救助,尽快恢复当地正常的社会秩序,并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 卫生部门要做好灾害事故现场的消毒与疫情的监控工作。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征用的救治、救援物资,交通工具及设施、设备等,应依据有关标准和程序给予补偿。 对在饮用水源污染事件中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应依据有关政策予以救助或补偿,因参加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导致伤残或死亡的,其抚恤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4.应急结束 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处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衍生事件危害被消除,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指挥应邀请专家咨询组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进行检查(检测)、分析评估,认为应当结束应急状态的,要及时向区应急指挥中心提出建议,区应急指挥中心据此建议决定是否结束应急状态。决定应急结束的,报请区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六、保障措施 (一)应急队伍保障 建立以消防、安监、医疗卫生等为基本抢险队伍,农业、环保、建设、国土等部门为协助救灾队伍,群众自救互救和志愿者组织为补充力量的应急队伍保障体系。 (二)经费保障 饮用水源污染应急处置工作所必须的专项资金,分级负担。 (三)物资保障 乡财政所要做好水厂储备应急物资的日常监管工作,水厂对各类储备应急物资要及时予以置换或补充。 (四)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制定医疗救助保障计划,确定有关的应急准备措施、落实医疗救护队伍和医疗设施、物资的调度方案。 (五)交通运输保障 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发生后,交通管理站负责牵头协调,公安、建设等有关部门相互配合,根据各自职能开展交通运输保障的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对现场和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组织开通应急救援“绿色通道”,负责交通工具的保障,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紧急输送,在道路、市政设施受损时,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良好状态。 (六)治安保障 乡派出所负责组织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应急治安保障工作,制定治安保障方案,明确在应急状态下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各项准备措施。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发生后,公安部门要迅速组织力量,根据需要在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安排警戒人员,维持社会治安秩序。加强对重点地区和重要设施及物资,特别是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的警卫及防范保护。 (七)人员防护保障 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帮助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的安全。 (八)通信保障 电信运营部门要保障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处置过程中的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讯设施。负责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救援的职能部门,值班电话24小时保持畅通。 (九)技术装备与保障 各专项职能部门要加强水源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的技术设备,加强与区内水源污染应急处置专家的联系,确保及时得到技术援助。 (十)社会动员保障 制定社会动员方案,明确动员的条件、范围、程序和相关的保障措施,运用各种形式,将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发生和影响范围的对象动员起来,共同参与和配合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 七、应急处理工作的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相关部门务必充分认识饮用水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重要性,务必强化责任,服从统一指挥、协调动作、责任到人,高效有序实施饮用水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环境安全。 (二)制定方案,组织落实。各成员单位都要根据本预案的要求,制定本部门饮用水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预案,并按各个专业组的分工,组织落实本部门专业人员和必备有专业设备、器材、物资清单。报乡指挥部备案。 (三)熟悉预案,组织演练。各相关部门要组织人员认真熟悉本预案,使其明确任务要求和处置措施,并组织训练和演练。 (四)人员落实,来之能战。各部门组成的各专业组要做到人员落实,装备落实,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将污染与破坏事故造成的危害降低到最低程度。 (五)严肃纪律,确保令行禁止。对不听从指挥,拒绝、推诿、拖延执行指挥命令,导致贻误事故处理时机,造成重大损失的,必须严格依法依纪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责任与奖惩 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在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迟报、瞒报、漏报和谎报或者授意他人迟报、瞒报、漏报和谎报饮用水源污染事件重要情况的; (二)未依照规定完成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急需物资的生产、供应、运输和储备的; (三)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发生后,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 (四)在饮用水源污染事件调查、控制、救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五)有关部门应履行而拒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的。 九、附则 (一)石海乡人民政府对此预案有解释权。 (二)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甘洛县石海乡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3日
|
甘洛公众信息网 版权所有 Copyright2013,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www.28365-365..com 承办:www.28365-365..com办公室 网站标识码:5134350003 技术支持:成都市宝树科技有限公司
蜀ICP备081040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