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 |
序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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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编号 |
009110230-F-010000 |
行政权力名称 |
工伤认定 |
实施主体 |
甘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 |
行政权力依据 |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
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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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无收费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www.28365-365..com或凉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www.28365-365..com或凉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 |
工伤认定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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