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 |
序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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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编码 |
009110230-D-002000 |
行政权力名称 |
县本级参保单位及职工社会失业保险费征收 |
实施主体 |
甘洛县就业服务管理局(授权) |
行政权力依据 |
1.《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第六十一条: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规定结算。 2.《劳动法》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 3.《失业保险条例》第二条:城镇企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4.《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六条: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人社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5.《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二十条: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6.《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是承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失业保险金的发放。 7.《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通知》(川府发〔1999〕19号)第二条:全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 |
征收标准 |
1.失业保险费征收标准: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 2.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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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www.28365-365..com或凉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www.28365-365..com或凉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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