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

报验登记

www.95178886.com   2015-07-15   来源:征管服务规范2.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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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

业务事项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

业务描述

     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外出经营时间不超过180 天的,在外出生产经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适用范围(发起条件)

     适用于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外出经营时间不超过180 天的纳税人。

政策依据

 

 

 

 

 

文件名+文件号

失效条文

相关政策解读

国务院令(2002362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国税发(200610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办理流程

受理-办结

流程图

 

纳税人申请时限

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外出经营时间不超过180 天的,在外出生产经营前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工作标准和重点要求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办理总时限

当日办结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事项受理

提供的资料及份数

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序号

编码

名称

份数

特殊规定描述

资料归档标志

资料查验标志

1

 

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1

 

N

Y

2

 

外出经营合同或其他外出经营活动相关证明的原件

1

 

N

Y

3

 

外出经营合同或其他外出经营活动相关证明的复印件。

1

 

Y

N

 

查验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2:外出经营合同或其他外出经营活动相关证明的原件

工作时限

当日办结

工作标准

1、审核纳税人提供的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确实存在外出经营合同或其他外出经营活动相关证明的业务内容。

2对外出经营活动事项调查环节查实无误的,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外出经营地应当具体填写到县、市)为纳税人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加盖县以上(含本级)税务局(分局)印章。

本环节需归档的纸质资料

外出经营合同或其他外出经营活动相关证明复印件

事项调查

 

 

 

 

 

工作时限

当日办结

工作标准

 

本环节需归档的纸质资料

 

事项审批

工作时限

当日办结

工作标准

 

事项办结

工作标准

 

本环节需归档的纸质资料

 

后续管理

外埠纳税人经营地外出经营证明核销 、纳税申报

特别规定

 

关联业务

 

进户属性

不下户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核销

业务事项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核销

业务描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在经营活动结束后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申报核销。

适用范围(发起条件)

外埠经营纳税人

政策依据

 

 

 

 

 

文件名+文件号

失效条文

相关政策解读

国务院令(2002362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国税发(200610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办理流程

受理-办结

流程图

 

纳税人申请时限

纳税人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届满后10 日内,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工作标准和重点要求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核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办理总时限

当日办结

 

事项受理

提供的资料及份数

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序号

编码

名称

份数

特殊规定描述

资料归档标志

资料查验标志

1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1

 

Y

N

2

 

相关完税证明

1

 

N

Y

查验资料

相关完税证明。

工作时限

当日办结

工作标准

纳税人经营活动结束申请核销时,根据事项调查环节查验和管理后反馈的信息,审核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的税款缴纳、发票使用情况,如存在未结清税款、未交回发票,责成纳税人重新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按规定结清税款、交回发票后,按照《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填写《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签署意见退还纳税人作核销证明,经系统录入外埠经营活动申报情况,核销外埠经营活动税收证明。

本环节需归档的纸质资料

 

事项调查

 

 

 

 

 

工作时限

当日办结

工作标准

 

本环节需归档的纸质资料

 

事项审批

工作时限

当日办结

工作标准

 

事项办结

工作标准

 

本环节需归档的纸质资料

 

后续管理

纳税申报

特别规定

 

关联业务

 

进户属性

不下户

 

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业务事项

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业务描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适用范围(发起条件)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政策依据

 

 

 

 

 

文件名+文件号

失效条文

相关政策解读

国务院令(2002362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办理流程

受理-办结

流程图

纳税人申请时限

      纳税人应当于外出经营地开始前,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自《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签发之日起30日内未办理报验登记的,所持证明作废,纳税人需要向税务机关重新申请开具。

工作标准和重点要求

1)经营地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录入《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信息并封存原件,税源管理部门进行实地核查,并纳入管理。

3)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按规定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结清税款,缴销发票。办税服务厅根据税源管理部门反馈的信息,核销报验登记,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上签署意见退还纳税人。

办理总时限

当日办结

 

事项受理

提供的资料及份数

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序号

编码

名称

份数

特殊规定描述

资料归档标志

资料查验标志

1

 

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1

 

N

Y

2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1

 

Y

N

查验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工作时限

当日办结

工作标准

      一、纳税人应当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持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第三条第三款

      二、外出经营的纳税人自《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签发之日起30日内未办理报验登记的,所持证明作废,纳税人需要向税务机关重新申请开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第三条第三款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国务院令(2002362号)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本环节需归档的纸质资料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事项调查

 

 

 

 

 

工作时限

当日办结

工作标准

 

本环节需归档的纸质资料

 

事项审批

工作时限

当日办结

工作标准

 

事项办结

工作标准

 

本环节需归档的纸质资料

 

后续管理

    一、建筑企业所属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项目部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国税函(2010156号) 第六条

二、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购经营地的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第十七条

三、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以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税务机关收取保证金应当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

四、纳税人跨市州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原则上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领取发票自行开具;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的,可以申请经营地税务机关代开。(川国税函(2004224号) 第四条;(川国税函(2009012) 第四条第(二)项

五、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川国税函(2005125号) 第一条第(一)项

六、严格外埠报验登记管理,凡未进行报验登记的外埠经营纳税人,经营地国税机关不得配售发票和代开发票。

特别规定

 

关联业务

1:发票票种核定
2:
发票领购
3:
普通发票代开
4:
外埠纳税人经营地申报查验货物
5:
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
6:
外出经营证明核销

进户属性

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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