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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许可
办理部门
甘洛县农牧局
责任处室
甘洛县农牧局水产渔政股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主席令第8号发布)第十一条: 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集体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养殖生产。
(二)《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9号) 第三条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确认水域滩涂养殖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具体工作,并建立登记簿,记载养殖证载明的事项。
申报条件
(一)水域、滩涂适合养殖生产;
(二)水域、滩涂无权属纠纷;
(三)养殖者具有合法的身份。
相关表格
以下申报材料按照现行相关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规定若有变化将及时更新;文件、证件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用A4纸打印。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证申请表》1份;
2、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和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1份)
3、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的,提交一式三份具有测绘资质机构出具的水域、滩涂界至图,一份粘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证申请表》上(加盖骑缝章);当地个人申请使用水域、滩涂面积在3公顷(含3公顷)以下的,可以用手工绘制图;使用集体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的,提交承包经营合同(验原件,收复印1份)。
受理形式
窗口受理
受理机关地址
甘洛县团结南街231号
法定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工作日
办公时间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
【电话】0834 - 7812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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