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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72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依法拍卖或者变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2.《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六十九条:“税务机关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变价抵缴税款时,应当交由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拍卖;无法委托拍卖或者不适于拍卖的,可以交由当地商业企业代为销售,也可以责令纳税人限期处理;无法委托商业企业销售,纳税人也无法处理的,可以由税务机关变价处理,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商品,应当交由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责任主体
甘洛县地方税务局第一、第二税务所,甘洛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向到期不履行纳税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其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并送达行政强制决定书。根据有关规定,作出中止或终结执行的决定。
3.执行责任:经催告,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的监督检查,督促当事人及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监督电话
0834-7812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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