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欢迎光临www.28365-365..com网站!
序号
69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加处罚款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过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责任主体
甘洛县地方税务局第一、第二税务所,甘洛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向到期不履行纳税义务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其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并送达行政强制决定书。根据有关规定,作出中止或终结执行的决定。
3.执行责任:经催告,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的监督检查,督促当事人及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监督电话
0834-7812974
甘洛公众信息网 版权所有 Copyright2013,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www.28365-365..com 承办:www.28365-365..com办公室 网站标识码:5134350003 技术支持:成都市宝树科技有限公司
蜀ICP备08104071号
川公网安备 513435020000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