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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编码
00911043-3-B-323000
行政权力名称
消毒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实施主体
甘洛县卫生局
行政权力依据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
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凉山州卫生局或www.28365-365..com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凉山州卫生局或www.28365-365..com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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