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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编码
00911043-3-B-320000
行政权力名称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未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管理,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的处罚
实施主体
甘洛县卫生局
行政权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已取得许可证的,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未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管理,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的
处罚种类
1.警告 2.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自由裁量标准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暂扣机构许可证
造成危害后果的,吊销机构许可证和有关责任人执业证书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凉山州卫生局或www.28365-365..com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凉山州卫生局或www.28365-365..com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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