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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编码
00911149-5-Z-002000
行政权力名称
退税审批
实施主体
县地税局(法定)、税务所(法定)
行政权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1条: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相对人维权
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凉山州地方税务局或www.28365-365..com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 3 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凉山州地方税务局或www.28365-365..com投诉。
退税审批外部外部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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