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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编码
00911149-5-Z-004000
行政权力名称
减免税审批
实施主体
县地税局(法定)、税务所(法定)
行政权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3条第二款: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相对人维权
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凉山州地方税务局或www.28365-365..com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 3 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凉山州地方税务局或www.28365-365..com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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