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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权力编码
673523738-B-021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托运人、承运人未按照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的要求,做好事故应急工作并报告事故的处罚。
实施主体
甘洛县环境保护局(法定)
行政权力依据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托运人、承运人未按照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的要求,做好事故应急工作并报告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
罚款
联系电话(选填)
7812032
服务表格(选填)
(事项申请材料的电子表格,相对人可在政府网站下载,也可在业务部门领取)
常见问题解答(选填)
请电话咨询
监督电话(选填)
7811799
自由裁量标准
按照《四川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办理
办理部门
甘洛县环保局
办理地点
团结南街288号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向凉山州环境保护局或www.28365-365..com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凉山州环境保护局或www.28365-365..com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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