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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劳务派遣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处罚

    www.95178886.com  2015-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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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权力编号

    009110230-B-018000

    行政权力名称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处罚

    实施主体

    甘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

    行政权力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劳动保障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劳社办〔200939号)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60日内依法向www.28365-365..com或凉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www.28365-365..com或凉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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