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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处罚

    www.95178886.com  2015-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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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权力编号

    009110230-B-013000

    行政权力名称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处罚

    实施主体

    甘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

    行政权力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处罚种类

    责令限期退还;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劳动保障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劳社办〔200939号)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的该行政行为不服:

    1. 1.60日内依法向www.28365-365..com或凉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www.28365-365..com或凉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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