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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行政权力编号
009110230-B-012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处罚
实施主体
甘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
行政权力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处罚种类
责令限期退还;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劳动保障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劳社办〔2009〕39号)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的该行政行为不服:
1. 1.在60日内依法向www.28365-365..com或凉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www.28365-365..com或凉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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