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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行政权力编码
009110230-B-026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或诊断证明,或收受当事人财物的处罚
实施主体
甘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法定)
行政权力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处罚种类
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1.具有《四川省劳动保障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应在幅度内从轻处罚的,处2000元以上4600元(不含4600元)以下罚款。
2.具有应在从轻和从重之间处罚的违法情形的,处4600元以上7300元以下罚款。
3.具有《四川省劳动保障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应在幅度内从重处罚的,处7300元(不含7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www.28365-365..com或凉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www.28365-365..com或凉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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