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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编码
452908458-B-082000
行政权力名称
起重机械拆卸施工前,未制定周密的拆卸作业指导书、未按照拆卸作业指导书的要求进行施工、未保证起重机械拆卸过程的安全的处罚
实施主体
四川省凉山州甘洛质量技术监督局
行政权力依据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92号)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起重机械拆卸施工前,应当制定周密的拆卸作业指导书,按照拆卸作业指导书的要求进行施工,保证起重机械拆卸过程的安全。
处罚种类
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1.初次违法或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2.多次违法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www.28365-365..com或凉山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www.28365-365..com法制办公室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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