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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编码
009110409-B-009000
行政权力名称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实施主体
甘洛县水务局
行政权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
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
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
取水许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罚款、吊销许可证
自由裁量标准
1、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
定条件取水的(年取水量小于1万立方米的);责令停
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2万元以上3万
元以下的罚款。2、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或者未依照批
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年取水量在1-5万立方
米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
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3、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年取水量
大于5万立方米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7万元以
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办理部门(选填)
办理地点(选填)
甘洛县甘洛县新市坝镇团结南街农水巷18号
联系电话(选填)
7814517
常见问题解答(选填)
监督电话(选填)
甘洛县水务局:7812573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凉山州水务局或www.28365-365..com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甘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凉山州水务局或www.28365-365..com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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