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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编码
009110409-B-004000
行政权力名称
拒不执行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
实施主体
甘洛县水务局
行政权力依据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吊销取水许可证、罚款
办理部门(选填)
办理地点(选填)
甘洛县甘洛县新市坝镇团结南街农水巷18号
联系电话(选填)
7814517
常见问题解答(选填)
监督电话(选填)
甘洛县水务局:7812573
自由裁量标准
1、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的(年取水量小于1万立方米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2、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的(年取水量在1-5万立方米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3、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的(年取水量大于5万立方米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取水许可证。4、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年取水量小于1万立方米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5、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年取水量大于1万立方米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取水许可证。6、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等尚未构成犯罪的。处10万元罚款,并吊销取水许可证。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凉山州水务局或www.28365-365..com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甘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凉山州水务局或www.28365-365..com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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