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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生育审批

    www.95178886.com  2014-07-13  来源:县计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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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权力编码

    00911021-4-A-001000

    行政权力名称

    再生育审批

    实施主体

    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行政权力依据

    法律法规《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一)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 (二)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三)农村人口中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 (四)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五)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六)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七)农村人口中几个亲兄弟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八)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两代以上都是独生子女的;(九)盆周山区县和经设区的市批准的盆地内的山区乡(不含其行政区域内的平坝、丘陵、河谷地带)的农村人口中,缺乏劳动力的独生女户; (十)盆周山区县的边远高寒大山区的农村人口中的独生子女户; (十一)婚后患不育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因丧偶再婚的,再婚前丧偶一方子女不超过两个,另一方无子女的; (二)因离婚再婚的,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部门(选填)

    各乡镇计生办

    联系电话(选填)

    0834-7819176

    监督电话(选填)

    0834-7819176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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