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在线服务 > 办事指南 > 部门服务 > 县公安局

    甘洛县户籍变更姓名服务指南

    www.95178886.com  2015-01-15  来源:县公安局

    字体:     背景色: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打印本稿    复制网址

    甘洛县户籍变更姓名服务指南

    项目名称:变更姓名

    审批服务部门

    甘洛县公安局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管理条例》

    申请条件

     一、变更姓名

    申报材料

    (一)未成年人变更姓名

    1、公民申请变更姓名,属未成年人的,应当经未成年人父母双方或者监护人协商一致;14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还应当征得其本人同意。

    对于夫妻离婚后需要变更其未成年子女姓名的,须由双方共同提出书面申请,共同到派出所办理。姓名更改前使用的姓名不得取消,必须用作曾用名,并及时在人口信息、常住人口登记表曾用名栏、记事栏中作相应记载。

    提交以下材料:

    1)、未成年人父母双方或者监护人协商一致的《申请书》(原件)

    2)、《家庭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父母的《结婚证》(《离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4)、未成人《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在校学生需出具学校《同意变更证明》

    6)、父母双方当事人到场签字。

    2、对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的未成年人姓名变更,按以下情形办理:

    1)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16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申请变更其姓名的,必须征得其本人同意;

    214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申请变更该未成年人姓名的,应当征得其本人同意;

    3)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

    (二)、成年人变更姓名

    成年人原则上不予变更姓名,确有特殊原因,提交以下材料:

    1)、持本人申请;

    2)、乡镇村组或单位证明;

    3)、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同意变更证明;

    4)、经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后,由县、市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批准变更更正。

    (三)下列情况不得变更姓名

    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在公安部没有出台新的规定以前,一律不予变更姓名

     

    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交申请;

    (二)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发件。

    收费依据

    《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关于启用新的居民户口簿

    收取证照工本费的通知》川价字非〔1996132

     

    收费标准

    1、自201311日起,取消和免征3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 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15项)

    2、户口簿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

    3、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准迁证收取的工本费)

    4、收费项目及标准

       1)、居民户口簿每证(含外壳内页)收取工本费6元。

        2)、集体户口簿每本收取工本费60元。

     

    法定时限

    1(需核实30日)

    承诺时限

    1(需核实30日)

    联系电话

    0834-7817789

    投诉电话

    0834-7812441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关于我们 | 网站申明 | 使用帮助 | 网站地图

甘洛公众信息网 版权所有 Copyright2013,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www.28365-365..com 承办:www.28365-365..com办公室 网站标识码:5134350003 技术支持:成都市宝树科技有限公司

蜀ICP备08104071号

川公网安备 513435020000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