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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名称
擅自在所传送的节目中插播节目、数据、图像、文字及其它信息的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甘洛县科技文化影视新闻出版和体育旅游局
行政权力依据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的;(二)擅自在所传送的节目中插播节目、数据、图像、文字及其他信息的;(三)未按照许可证载明事项从事传送业务的;(四)营业场所、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法定代表人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原发证机关的;(五)未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传送节目的完整信号,或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
处罚种类
1.警告2. 没收违法所得3.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1、当事人有《四川省广播影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应当适用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
2、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情形的,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3、当事人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应适用从重行政处罚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凉山州文化影视新闻出版局或www.28365-365..com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甘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凉山州文化影视新闻出版局或www.28365-365..com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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