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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名称
对出版单位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实施主体
甘洛县科技文化影视新闻出版和体育旅游局
行政权力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出版单位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处罚种类
1、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2、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3、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自由裁量标准
依据违法情节处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凉山州文化影视新闻出版局或www.28365-365..com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甘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凉山州文化影视新闻出版局或www.28365-365..com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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