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在线服务 > 办事指南 > 部门服务 > 县地税局

    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罚

    www.95178886.com  2015-07-14  

    字体:     背景色: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打印本稿    复制网址

    行政权力编码

    00911149-5-B-006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罚

    实施主体

    县地税局(法定)、税务所(法定)、县地税局稽查局(法定)

    行政权力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条: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

    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0条第

    3款: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

    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

    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相对人维权

    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60日内依法向凉山州地方税务局或www.28365-365..com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 3 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凉山州地方税务局或www.28365-365..com投诉。

     

     

     

     

     

     

     

    税务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外部流程图

    注:本流程图适用于所有税务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税务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外部流程图

     

     

     

     

    注:本流程图适用于所有税务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关于我们 | 网站申明 | 使用帮助 | 网站地图

甘洛公众信息网 版权所有 Copyright2013,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www.28365-365..com 承办:www.28365-365..com办公室 网站标识码:5134350003 技术支持:成都市宝树科技有限公司

蜀ICP备08104071号

川公网安备 513435020000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