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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编码
00911149-5-Z-006000
行政权力名称
税务检查权
实施主体
县地税局(法定)、税务所(法定)、县地税局稽查局(法定)
行政权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4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一)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二)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三)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四)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五)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六)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相对人维权
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凉山州地方税务局或www.28365-365..com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 3 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凉山州地方税务局或www.28365-365..com投诉。
税务检查一般程序外部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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