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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编码
00911149-5-Z-005000
行政权力名称
核定征收
实施主体
县地税局(法定)、税务所(法定)
行政权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收费依据
不收费
收费标准
相对人维权
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凉山州地方税务局或www.28365-365..com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 3 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凉山州地方税务局或www.28365-365..com投诉。
核定征收外部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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