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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www.95178886.com  2014-07-14  来源: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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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权力编码

    008282890-B-020000

    行政权力名称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实施主体

    甘洛县财政局(法定)

    行政权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四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处罚种类

    1.罚款2. 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自由裁量标准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较轻的,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移送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会计人员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较重的,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移送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会计人员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移送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会计人员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相对人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www.28365-365..com或凉山州财政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甘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www.28365-365..com或凉山州财政局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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