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在线服务 > 办事指南 > 部门服务 > 县财政局

    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的,擅自扩大收费项目和基金项目的收取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延长收取期限的处罚

    www.95178886.com  2014-07-14  来源:县财政局

    字体:     背景色: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打印本稿    复制网址

    行政权力编码

    008282890-B-014000

    行政权力名称

    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的,擅自扩大收费项目和基金项目的收取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延长收取期限的处罚

    实施主体

    甘洛县财政局(法定)

     

     

    行政权力依据

    《四川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予以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的,擅自扩大收费项目和基金项目的收取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延长收取期限的,责令改正,退还非法收取的资金,无法退还的,上缴上级或同级财政;可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

    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收取资金在5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退还非法收取的资金,无法退还的,上缴上级或同级财政,可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收取资金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退还非法收取的资金,无法退还的,上缴上级或同级财政,可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收取资金在100万元以上的,责令改正,退还非法收取的资金,无法退还的,上缴上级或同级财政,可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擅自扩大收费项目和基金项目的收取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延长收取期限,增加收取的资金在5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退还非法收取的资金,无法退还的,上缴上级或同级财政,可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擅自扩大收费项目和基金项目的收取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延长收取期限,增加收取的资金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退还非法收取的资金,无法退还的,上缴上级或同级财政,可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擅自扩大收费项目和基金项目的收取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延长收取期限,增加收取的资金在100万元以上的,责令改正,退还非法收取的资金,无法退还的,上缴上级或同级财政,可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相对人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www.28365-365..com或凉山州财政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甘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www.28365-365..com或凉山州财政局投诉。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关于我们 | 网站申明 | 使用帮助 | 网站地图

甘洛公众信息网 版权所有 Copyright2013,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www.28365-365..com 承办:www.28365-365..com办公室 网站标识码:5134350003 技术支持:成都市宝树科技有限公司

蜀ICP备08104071号

川公网安备 513435020000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