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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处罚

    www.95178886.com  2014-07-14  来源: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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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权力编码

    008282890-B-013000

    行政权力名称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处罚

    实施主体

    甘洛县财政局(法定)

     

     

    行政权力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

    1.没收违法所得 2.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移送有关单位给予记大过处分。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于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移送有关单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相对人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www.28365-365..com或凉山州财政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甘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www.28365-365..com或凉山州财政局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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