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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编码
76507584-8-B-159000
行政权力名称
第四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危害而采用的;(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三)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四)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五)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产生职业危害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实施主体
1.四川省甘洛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法定)
行政权力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
2.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3.国务院决定:
4.地方性法规:
5.规章:《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八条
处罚种类
1. 责令限期改正2.罚款3.责令停止
自由裁量标准
受理条件(选填)
办理部门(选填)
办理地点(选填)
联系电话(选填)
服务表格(选填)
常见问题解答(选填)
监督电话(选填)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凉山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www.28365-365..com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甘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凉山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www.28365-365..com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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