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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编码
21375060-6-B-003000
行政权力名称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批发业务的处罚。
实施主体
甘洛县烟草专卖局(法定)
行政权力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三条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
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
自由裁量标准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受理条件(选填)
擅自收购烟叶的行为
办理部门(选填)
甘洛县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科
办理地点(选填)
甘洛县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科(团结南街78号)
联系电话(选填)
0834--7816510
服务表格(选填)
到申请机关领取填写
常见问题解答(选填)
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应依法向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
部门提出申请,批准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依
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在规定经营范围和地域内从事
烟草制品的批发业务。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一次销售卷
烟、雪茄烟在50条以上的视为无证批发。
监督电话(选填)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凉山州烟草专卖局或www.28365-365..com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甘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凉山州烟草专卖局或www.28365-365..com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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