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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编码
21375060-6-B-001000
行政权力名称
擅自收购烟叶的处罚。
实施主体
甘洛县烟草专卖局(法定)
行政权力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收购烟叶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数量巨大的,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擅自收购烟叶的,可以处非法收购烟叶价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二)擅自收购烟叶1000公斤以上的,依法没收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处罚种类
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
自由裁量标准
擅自收购烟叶的,可以处非法收购烟叶价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擅自收购烟叶1000公斤以上的,依法没收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受理条件(选填)
擅自收购烟叶的行为
办理部门(选填)
甘洛县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科
办理地点(选填)
甘洛县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科(团结南街78号)
联系电话(选填)
0864--7816510
服务表格(选填)
到申请机关领取填写
常见问题解答(选填)
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烟叶由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依法统一收购,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在国家下达烟叶收购计划的地区设立烟叶收购站(点)收购烟叶。设立烟叶收购站(点),应当经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
监督电话(选填)
0834--7816510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凉山州烟草专卖局或www.28365-365..com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甘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凉山州烟草专卖局或www.28365-365..com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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