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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编码
009110409-B-115000
行政权力名称
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的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范围内取土、挖砂或者采石的
实施主体
甘洛县水务局
行政权力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二十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采矿、取土、挖砂、采石等生产活动的管理,防止水土流失。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禁止取土、挖砂、采石。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三十四条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的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范围内取土、挖砂或者采石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上述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罚款。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依照《水土保持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 第十条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取土、挖砂、采石。5、《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水土保持法》有关规定处罚;需要处以罚款的,按《条例》规定的标准执行:(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二款规定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取土、挖砂、采石的;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1、初次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的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范围内取土、挖砂或者采石,造成轻度、中度水土流失的;责令停止上述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500元罚款。2、初次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的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范围内取土、挖砂或者采石,造成强度水土流失的;责令停止上述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1000元罚款。3、初次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的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范围内取土、挖砂或者采石,造成强度以上水土流失的;责令停止上述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2000元罚款。4、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造成轻度、中度水土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造成强度及以上水土流失的;责令停止上述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3000元罚款。5、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造成强度及以上水土流失的;责令停止上述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5000元罚款。6、二次以上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的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范围内取土、挖砂或者采石,造成轻度、中度水土流失的;责令停止上述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2000元罚款。7、二次以上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的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范围内取土、挖砂或者采石,造成强度水土流失的;责令停止上述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4000元罚款。8、二次以上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的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范围内取土、挖砂或者采石,造成强度以上水土流失的;责令停止上述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5000元罚。
受理条件(选填)
办理部门(选填)
办理地点(选填)
甘洛县甘洛县新市坝镇团结南街农水巷18号
联系电话(选填)
7817459
服务表格(选填)
常见问题解答(选填)
……
监督电话(选填)
甘洛县水务局:7812573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凉山州水务局或www.28365-365..com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甘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凉山州水务局或www.28365-365..com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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