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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认定

    www.95178886.com  2015-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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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权力编号

    009110230-F-010000

    行政权力名称

    工伤认定

    实施主体

    甘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

    行政权力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无收费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60日内依法向www.28365-365..com或凉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www.28365-365..com或凉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

     

     

      

     

     

    工伤认定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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