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许可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80项:项目名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实施机关—各统筹地区人社行政主管部门。
2.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五、加强医疗管理服务”: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包括中医医院)和定点药店管理。
3.《四川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意见》(川府发〔1999〕30号)第六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管理。
4.四川省劳动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劳发〔2000〕4号)第七条: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的申请及有关材料,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资格认定小组,对医疗机构定点资格进行审查。
5.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凉山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凉府发〔2001〕30号)第三十六条:规定制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资格的审定实施办法。《凉山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凉劳发〔2001〕8号)第十二条:进行年度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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