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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编号
00911039-6-B--004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行为的处罚
实施主体
甘洛县林业局
行政权力依据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
1. 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
3.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州林业局或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州林业局或县人民政府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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