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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编号
009110169-B-001016
行政权力名称
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处罚
实施主体
甘洛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信息化局(法定)
行政权力依据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一)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五条:各级发展计划、经贸、财政、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外经贸、民航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
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1、在评标之前过失造成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2、在评标之前故意造成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3、有情形之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造成一定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4、有情形之一,情节严重,影响较大,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确认招标无效,责令招标人重新招标。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凉山州发展改革委或www.28365-365..com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甘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www.28365-365..com或州发改委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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