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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处罚

    www.95178886.com  2015-01-13  来源:县发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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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权力编号

    009110169-B-001026

    行政权力名称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处罚

    实施主体

    甘洛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信息化局(法定)

    行政权力依据

    一、《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责令改正,可并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二、《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三十三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依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合同中可以约定以国家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除此以外,招标人和中标人都不得向对方提出招标文件以外的要求。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不得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五条:各级发展计划、经贸、财政、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外经贸、民航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

    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责令改正,可并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做出的该行为不服:

    1. 60日内依法向凉山州发展改革委或www.28365-365..com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甘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www.28365-365..com或州发改委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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