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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编码
452908407-B-001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罚
实施主体
甘洛县档案局(法定)
行政权力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2.地方性法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九条: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对单位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3.部门规章《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上罚款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被告知后三日内提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听证的费用。
处罚种类
1.警告2.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部门规章《四川省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第一项:1.损毁、丢失档案可以修复或追回,非主观故意且未造成危害或危害轻微的,给予警告,不予经济处罚;
2.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定期10年(短期)档案的,
给予警告,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3.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定期30年(长期)档案的,
给予警告,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对个人处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4.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永久或民国档案的,给予警告,对单位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5.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革命历史档案或清代及清代以前档案的,给予警告,对单位处10万元,对个人处5000元罚款。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凉山州档案局或www.28365-365..com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甘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凉山州档案局或www.28365-365..com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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