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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权力编码
673523738-B-034000
行政权力名称
对排污者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处罚。
实施主体
凉山州人民政府(法定)凉山州环境保护局(承办)
甘洛县环境保护局(法定)
行政权力依据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排污者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处罚种类
责令限期缴纳、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州政府)
联系电话(选填)
7812032
服务表格(选填)
(事项申请材料的电子表格,相对人可在政府网站下载,也可在业务部门领取)
常见问题解答(选填)
……
监督电话(选填)
7811799
自由裁量标准
按照《四川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办理
办理部门
甘洛县环保局
办理地点
团结南街288号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对责令限期缴纳、罚款不服在60日内向凉山州环境保护局或www.28365-365..com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对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不服在60日内向州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凉山州环境保护局、www.28365-365..com或凉山州人民政府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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