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二:1.符合《四川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暂行)》(以下简称《规则》)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使用的假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罚款。
2.符合《规则》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使用的假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2倍罚款。
3.药品变质的;药品被污染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使用的假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4.未履行职责、违反质量管理规范和有关制度造成销售、使用假药的;或有骗取、伪造生产、经营资质证明文件、违法夸大药品疗效情节的;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药品为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使用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使用的假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5.明知是假药而生产、销售、使用的;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冒充其他药品,或者以其他药品冒充上述药品的;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婴幼儿及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药的;生产、销售的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属于假药的;生产、销售、使用假药,经处理后重犯的;符合《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至第(十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使用的假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6.三次及三次以上生产、销售、使用假药的;符合《规则》第十一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情形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使用的假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5倍罚款;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