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号) 第四章第三十三条 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就业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8号)第二章:用人单位的责任,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第九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残疾人就业,是指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就业要求的残疾人从事有报酬的劳动。 三、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 (十一)促进残疾人就业。认真贯彻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保障残疾人平等就业的机会和权利。依法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四、关于发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5]5号) 第二条 “保障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保障金”按属地原则交纳,中央部门所属单位按照所在地地方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保障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由县级以上(含县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并接受本地区残疾人联合会的领导。 五、《四川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97号)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符合法定就业年龄,具有一定劳动能力,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户籍在本省的残疾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接受就业服务。 第五条 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具体开展残疾人劳动资源和社会用工调查、劳动能力评估、求职登记、就业咨询、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收取管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工作。 第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 第十一条 未达到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的单位,必须按年度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六条 不按本办法安置残疾人就业,又未经批准逾期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依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追缴就业保障金及滞纳金。 六、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09]14号) (十一)促进残疾人就业。依法推进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按照政策规定比例带头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的单位,应当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统一由各级地税部门代收。 七、关于印发四川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川财综[1995]17号) 第二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按差额人数交纳保障金。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每年度按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平均工资数交纳保障金。按规定的就业比例安排残疾人不到1名的单位,按比例差额交纳保障金。 八、www.28365-365..com关于印发《甘洛县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办法》(甘府发[2001]37号)
九、www.28365-365..com办公室批转县民政局《关于收取个体工商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意见》的通知(甘府发[2001]75号) |